對鍛造車間作業環境的要求
序號 | 要 求 |
1 | 車聞的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的內外溫度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度差的限度,根據各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當工作地點的溫度超過表11'6規定時,應采取降溫措施;若仍不能達到規定要求,可適當放寬,允許溫差加大1~2℃。當采用局部送風降筐時,風速控鑭在5~Tm/s |
2 | 冬季廠房應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風的迸氣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風直接吹向工作地點 |
3 | 鍛造作業場所作業地點的噪聲值應符合表2—68的規定 |
4 | 應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況下,應有局部照明,應避免光線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陰影進入工作人員視野。 車同一般照明不低于501xi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1x:壓力機工位照明不低于2001X |
5 | 鍛件等應存放在相應的存放區內,堆放穩妥,其堆放高度應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
6 | 鍛造工具和模具應按規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區 |
7 | 現有的鍛造車間有條件的應配置鍛造操作機和裝出爐機械;新建的鍛造車間,凡設備噸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鍛錘或相當能力的鍛造設備宜配置鍛造操作機和裝出爐機械,工位之間應采用機械傳送裝置 |
8 | 車間的生產設備、工模具存放區,物料儲存區的布置應滿足操作人員的操作要求,并設有寬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逶道,車行通道寬度不小于3m |
9 | 工藝設備應按工藝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線路最短,并充分考慮生產操作人員和設備維修人員的工作環境和防護措施。設備基礎不應與廠房基礎、地下特殊構筑物接觸或互壓。 機組內各設備之間推薦距離及毗鄰機組之間的推薦距離(均為廠房建筑物建筑軸線方向)見表 7 |
10 |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區域和有關設備部位應按GB 2894(安全標志》的規定于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牌 |